近日,股轉系統發布《掛牌公司股票發行常見問題解答(三)——募集資金管理、認購協議中特殊條款、特殊類型掛牌公司融資》,規定掛牌公司募集資金用于主營業務領域,除金融企業外,不得進行進行高風險投資,要點如下:
募集資金用于主營業務領域。除金融企業外,不得進行進行高風險投資
掛牌公司募集資金應當用于公司主營業務及相關業務領域。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進行股票等高風險投資。暫時閑置資金可以進行現金管理,經內部決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資保本型投資產品。
掛牌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占用或挪用,應當按照發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資金。如果改變用途,應當在董事會審議后及時披露,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建立募集資金的專戶管理內控制度,董事會及主板券商進行定期核查
掛牌公司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存儲、使用、監管和責任追究的內控制度,明確募集資金使用的分級審批權限、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掛牌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公司董事會為本次發行批準設立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并將專戶作為認購賬戶,該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掛牌公司應當在發行認購結束后驗資前,與主辦券商、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并進行報備。
董事會應當每半年度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出具專項報告,并在年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時一并披露;主辦券商應當每年就募集資金存放及使用情況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核查,出具核查報告,并在掛牌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一并披露。
詳細說明募集資金用途并進行論證分析,主辦券商須發表明確意見
1.掛牌公司股票發行方案中應當詳細披露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的用途,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償還銀行貸款、項目建設、股權收購、購買非股權資產(指構成可獨立核算會計主體的經營性資產)、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并募集配套資金以及其他用途的,應該對募集資金的用途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2.掛牌公司股票發行方案中應當詳細披露前次發行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包括募集資金的具體用途、投入資金金額以及對掛牌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的影響等。主辦券商應當在“主辦券商關于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意見”中就掛牌公司本次發行是否符合募集資金專戶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募集資金信息披露要求等逐項發表明確意見。
原文如下:
一、掛牌公司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管理有哪些監管要求?
答:掛牌公司發行股票除滿足《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等相關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以下監管要求:
(一)募集資金的使用
掛牌公司募集資金應當用于公司主營業務及相關業務領域。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營業務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不得通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方式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以進行現金管理,經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資于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保本型投資產品。
掛牌公司應當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利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掛牌公司應當按照發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后及時披露,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二)募集資金的專戶管理
掛牌公司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存儲、使用、監管和責任追究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募集資金使用的分級審批權限、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掛牌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公司董事會為本次發行批準設立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并將專戶作為認購賬戶,該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掛牌公司應當在發行認購結束后驗資前,與主辦券商、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見附件1),三方監管協議應當在股票發行備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報備。
掛牌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半年度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并在披露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時一并披露;主辦券商應當每年就掛牌公司募集資金存放及使用情況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核查,出具核查報告,并在掛牌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一并披露。
(三)股票發行方案的信息披露要求
1.掛牌公司股票發行方案中應當詳細披露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的用途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結合公司目前的經營情況、流動資金情況,說明補充流動資金的必要性和測算的過程。
(2)募集資金用于償還銀行貸款的,應當列明擬償還貸款的明細情況,披露募集資金償還貸款對掛牌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的影響。
(3)募集資金用于項目建設的,應當結合項目立項文件、工程施工預算、采購協議及其他資金使用計劃量化說明資金需求和資金投入安排。
(4)募集資金用于股權收購的,應當對標的資產與掛牌公司主業的相關程度、協同效應進行說明,列明收購后對掛牌公司資產質量及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5)募集資金用于購買非股權資產(是指構成可獨立核算會計主體的經營性資產)的,發行前掛牌公司應當與交易對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在發行方案中披露交易價格,并有審計報告或者資產評估報告的支持。
(6)掛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并募集配套資金的,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說明,包括但不限于:掛牌公司前次募集資金金額、具體用途及剩余資金安排;本次配套募集資金與本次重組事項的相關性,募集資金金額是否與掛牌公司及標的資產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相匹配等。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對募集資金用途、合理性、必要性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7)募集資金用于其他用途的,應當明確披露募集資金用途、資金需求的測算過程及募集資金的投入安排。
2.掛牌公司股票發行方案中應當詳細披露前次發行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包括募集資金的具體用途、投入資金金額以及對掛牌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的影響等。
掛牌公司的主辦券商應當在“主辦券商關于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意見”中就掛牌公司本次發行是否符合募集資金專戶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募集資金信息披露要求等逐項發表明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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